詞彙

A-C

A

會計日期 Accounting Date

每年9月30日

累算權益 Accrued Benefit

就註冊計劃來說,指每位計劃成員於任何時間在註冊計劃內的權益金額,此金額來自該計劃成員所作出或由他人為其作出的供款以及供款產生的任何投資收益或溢利,但亦計入供款錄得的任何虧損。

管理人 Administrator

退休計劃管理人是指代表其參與者及受益人管理退休基金或退休金計劃的人士或公司。退休計劃管理人的任務是確保基金向所有合資格參與者妥善收取及分配資金。

年度表現 Annual Performance

投資項目於任何特定財政年度錄得的收益或虧損。

年率化表現 Annualised Peformance

這是對擁有12個月或更多個月完整歷史的投資項目,按其每月底價值為基礎而計算的表現。其採用的回報年率換算公式為:(1+CR%)^(1/n),「CR」是累積回報(十進制格式),而「n」是供分析的年數。

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Approved Pooled Investment Funds

積金局根據強積金條例核准的集體投資計劃,這些計劃由強積金條例下的註冊公積金計劃用作進行投資。

資產分配 Asset Allocation

投資項目分配在股票、債券或現金等特定資產類別的比重。

資產類別 Asset Class

特定類別的投資工具,如股票、債券或現金。

積金局 Authority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C

保本基金 Capital Preservation Funds

法例規定,香港所有公積金服務機構均須提供這類基金。該基金的資產限於投資在短期票據,例如現金及短期債務證券。

成分基金 Constituent Funds

集成信託內分開匯理的資產,與集成信託內其他資產分開投資及管理。

僱傭合約 Contract of Employment

它的涵義與其在僱傭條例(第57章)的涵義相同,而「僱傭」的涵義亦據此條例詮釋。

供款 Contribution

向退休計劃的僱員賬戶作出的供款。就強積金來說,供款包括僱主和僱員的強制性和自願性供款,而強制性供款必須在正常供款期(通常為每個曆月)最後一天後的10個曆日內作出。就職業退休計劃來說,供款須按適用的計劃規則而作出。

供款期 Contribution Period

供款期指僱主向僱員支付收入的每一個時期。舉例來說,如僱傭合約列明僱員薪酬須按月計算及僱主須於每月底支付工資,則供款期為每月的第一天至同月的最後一天。

累積表現 Cumulative Performance

累積表現指投資基金在截至某日的特定期間內產生的收益或虧損,即該段時間的總回報(投資價值的變化)除以最初的投資金額所得的百分率。例如您於2005年1月1日投資港幣50,000元,而這項投資於2008年6月30日的價值達港幣65,000元,您在這三年半內的累積投資回報為30%((65,000元-50,000元)/50,000元)。

累積回報 Cumulative Return

參閱「累積表現」

保管人 Custodian

負責保管退休計劃資產的公司或個人,通常由同一家公司或個人兼任保管人和受託人,參閱「受託人」。

D-F

D

界定利益 Defined Benefit

承諾支付某個金額的退休計劃,金額通常按服務年數及退休前的最後薪金來計算。一般來說,所有投資風險均由僱主承擔。

界定供款 Defined Contribution

提供某些權益的退休計劃,權益取決於僱主和僱員作出的總供款以及這些供款賺取的投資回報。一般來說,投資風險由僱員承擔。

平均成本法 Dollar Cost Averaging

長線定期定額的投資方法,這可確保投資者於價格高時購買較少股份,於價格低時購買較多股份。歷史證明,這方法可降低整體投資成本。

E

合資格僱員 Eligible Employee

參閱「成員」

豁免人仕 Exempt Person

任何月入低於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最低門檻港幣5,000元的公司僱員。獲豁免人仕的實例包括:

  • 家庭傭工
  • 自僱持牌小販
  • 法定退休金/公積金計劃所涵蓋的人仕(如公務員及資助或補助學校教師)
  • 獲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
  • 在香港受聘時間少於13個月或海外退休計劃所涵蓋的海外國民
  • 在香港的歐洲委員會歐盟辦事處的僱員

G-I

I

行業計劃 Industry Scheme

行業計劃是為飲食業和建造業而設的特定計劃,讓這些行業的僱主和臨時僱員可更方便地參與強積金。所有飲食業或建築業內按日計或按少於60天的固定期限為僱主定期工作的臨時僱員,均有資格加入這些計劃。無論臨時僱員的僱用期為多久,這些行業的僱主亦須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

通脹風險 Inflation Risk

投資回報可能跑輸通脹的風險。太保守的投資策略,可能會承受較高的通脹風險,這是因為其選擇的投資項目,其增長率可能會低於通脹率,導致購買力減少。

投資經理 Investment Manager

投資經理負責按特定目標為退休計劃管理資產。就強積金來說,投資經理必須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獨立於受託人和保管人,並必須符合證監會關於註冊、最低股本及資產的若干規定。

投資指示 Investment Mandate

退休計劃成員,例如強積金或合資格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可指示把供款投資在哪些投資組合內。成員通常可隨時免費調整或重新均衡其現有的基金/組合結餘。

投資風險 Investment Risk

投資項目的實際回報可能較預期為低的風險,這項風險還包括投資項目市值下降、或因分散投資而導致減值的可能性。

J-M

L

生命週期基金 Life Cycle Funds

這些多元化互惠基金通常是為配合強積金成員於每個不同人生階段的風險承受能力而設。生命週期基金系列通常包括保守至進取的基金,其共同目標為首先爭取增長然後致力保本。它們可以是股票、債券或現金的任何組合。

長期服務金 Long Service Payment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在下列情況下,須向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五年的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1. 該僱員並非是由於嚴重不當行為或構成冗員而被解僱;
  2. 該僱員被註冊醫生認明其永久不適合目前的工作而辭職;
  3. 該僱員達65歲或以上而辭職;或
  4. 該僱員於服務時喪生。

有關僱主可把其為僱員在強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所產生的權益,用以抵銷僱傭條例規定的長期服務金。

M

強制性供款 Mandatory Contribution

僱主和僱員的強制性供款均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有關入息」以每月港幣30,000元為上限,但每月收入少於港幣7,100元的僱員無須作出僱員強制性供款。

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MPF)

香港特區政府於2000年12月實施的強制性退休保障計劃,旨為本港勞工提供退休保障。

集成信託計劃 Master Trust Scheme

這是一項註冊強積金計劃,開放予任何僱主的僱員、自僱人仕和把累算權益從其他計劃轉來的人仕。由於匯集所有參與人的供款和投資收益,因此集成信託計劃享有規模效益。

成員 Member

集成信託的成員,彼為﹕(a)參與集成信託的自僱人仕,或(b)參與僱主的僱員而其申請及獲批准為集成信託成員,或(c)任何其他獲批准為集成信託成員的合資格人仕。

成員選擇 Member Choices

界定供款退休計劃的一項特色,讓成員或僱員能從一系列的投資選擇中挑選投資基金。

強積金條例 MPF Ordinance

香港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其廣義包括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積金局不時發出的指引、積金局發出的強積金投資基金守則、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的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

積金局 MPFA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是為了監控香港強積金制度運作而成立的監管機構。

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 MPF-exempted ORSO Scheme

這是一項其參與公司及合資格僱員獲豁免遵守強積金規定的職業退休計劃。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可獲豁免向強積金計劃作出強積金供款。

N-P

O

銷售文件 Offering Document

一份概述強積金或職業退休計劃內容及規定的法律文件。這些文件必須解釋其銷售事宜,包括條款、發行人、目標、以往的財務報表及其他資料,以幫助個人決定該項投資是否適合他/她。有時候它也被稱為備忘錄。

職業退休計劃 ORSO Scheme

職業退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豁下的計劃)是僱主自願為僱員成立以之作為僱員部分福利的退休計劃。

P

支付權益 Payment of Benefits

強制性供款的所有累算權益通常會保留,直至該名向強積金或職業退休計劃供款的合資格僱員年屆65歲退休年齡為止。在一些情況下,強積金計劃可支付權益:

  • 在60歲提早退休
  • 永久離開香港
  • 身體完全殘疾及無法工作
  • 死亡,在這個情況下,合資格僱員在他/她的強積金計劃所累積的權益,將被納入為遺產的一部分,供他/她的受益人申索
  • 合資格僱員的賬戶結餘少於港幣5,000元,或他/她至少12個月沒有向強積金或職業退休計劃作出任何供款,並表示在可見的未來他/她將不會受僱或自僱

就職業退休計劃來說: 如您於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參加該計劃,您可選擇把權益套現。如您於2000年12月1日後參加該計劃,你須把最低強積金權益轉移到強積金計劃。若金額高於最低強積金權益,您可選擇把最低權益額轉移到強積金計劃、或作出套現、或兩者兼施。

保留賬戶 Preserved Account

合資格僱員以其名義持有的強積金或職業退休計劃個人賬戶,藉此保留他/她的退休權益直至正常退休年齡65歲為止。

保留成員 Preserved Member

集成信託的任何成員於停止受僱/自僱後,可繼續作為保留成員。任何人如願意把其累算權益從另一個強積金計劃轉來,也可加入作為保留成員。

Q-T

R

定期僱員 Regular Employee

定期僱員指年齡在18歲至65歲以下、根據僱傭合約持續受聘不少於60天的任何全職及兼職勞工。

有關僱員 Relevant Employee

有關僱員指年齡在18歲至65歲以下的僱員。有關僱員可以是定期僱員或臨時僱員。

有關入息 Relevant Income

就有關僱員來說,僱主根據合約僱用該名有關僱員而(直接或間接)向其已付或應付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福利除外),但不包括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就自僱人士來說,其有關入息的計算,基本上是與他/她按稅務條例計算的應課稅利潤掛勾。

退休年齡 Retirement Age

就有關僱員或自僱人士來說,退休年齡指65歲或法例訂明的較早年齡。

S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

一個獨立於公務員架構的法定非政府機構,負責監管香港所有證券及期貨市場。

自僱人仕 Self-employed Person

自僱人仕指在香港生產貨物或提供服務或在香港或從香港買賣商品或服務而取得收入的人仕。簡單地說,自僱人仕是個體戶,並非受僱員工。 如您是一項生意的唯一東主或一項夥伴業務的唯一合夥人,您會被視為強積金制度所涵蓋的自僱人仕。

遣散費 Severance Payment

僱傭條例規定,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的僱員,如由於冗員或裁員的原因被解僱,僱主必須支付遣散費。 有關僱主可把其為僱員在強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用以抵銷長期服務金。

短期票據 Short-term Instruments

這是一項屬於低風險投資的資產類別,它包括現金、債券和其他價格穩定的貨幣市場工具。長期來說,與股票和債券相比,短期票據一般提供較低的回報及較低的風險。

轉換 Switching

在同一強積金計劃內把投資從一個基金轉換到另一個基金。

T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Total Incapacity

就計劃成員來說,指成員永久不適宜履行其在喪失工作能力前最後從事的該種工作。

信託契約 Trust Deed

日期為2000年1月31日用以建立集成信託的信託契約。

受託人 Trustee

受託人是指獨立於僱主之外行事的人士或公司,代表計劃的受益者持有信託內的資產。受託人負責確保退休金計劃妥善運作以及成員的利益受到保障。

U-Z

U

單位 Unit

成分基金內有關單位級別的一股完整股份,部分單位指有關成分基金內一股完整股份的相應部分。

V

歸屬 Vesting

歸屬指僱主的累積供款及投資回報有多少屬於僱員的退休權益。 就強積金來說:根據強積金規定,僱主的強制性供款從僱傭關係開始起便必須100%歸屬。然而,僱主自願性供款方面,僱員或只能收到僱主供款的某個百分比權益,視乎歸屬比例而定。 就職業退休計劃來說:歸屬是許多職業退休計劃的共同特色。當僱主向計劃作出供款時,這些供款的應付權益便隨著僱員的服務年資而遞增。一個普遍採用的「歸屬比例」是僱員每一個服務年度可獲僱主供款的10%權益。

自願性供款 Voluntary Contribution

僱主、僱員及自僱人仕在強制性供款以外作出的其他供款。僱主作出的自願性供款,可能須受該參與僱主設定的計劃規則所規限。

W

提取強積金權益 Withdrawal of MPF Benefits

退休計劃通常不容許成員提取權益,直至成員離開計劃為止。強積金成員即使離開計劃,除非他們達到正常65歲退休年齡或符合某些特別規定,否則亦不能提取強制性供款。

  • 在60歲提早退休
  • 永久離開香港
  • 身體完全殘疾及無法工作
  • 死亡,在這個情況下,合資格僱員在他/她的強積金計劃所累積的權益,將被納入為遺產的一部分,供他/她的受益人申索
  • 合資格僱員的賬戶結餘少於港幣5,000元,或他/她至少12個月沒有向強積金或職業退休計劃作出任何供款,並表示在可見的未來他/她將不會受僱或自僱

職業退休計劃成員離開計劃時,可提取最低強積金權益以外的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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