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請參閱下列有關施羅德投資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境外基金相關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其他合於本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淮項目之業務行為、人事行政管理、與經營業務相關之行銷行為、投資管理、客戶管理、財產管理、其它金融業務管理、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以及基於營業目的、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資訊提供、行銷活動推廣、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金融爭議處理業務、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其它依法令規定或法定義務或金融監理之需要及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包含國際傳輸)。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足以辨識個人、個人描述、政府資料之中辨識者、辨識財產、家庭情形、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財產、職業、資格、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等(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期間: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3.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對象: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前述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及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三)地區:以上所述對象之所在地,含以下 -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2.國際傳輸等。
四、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02-2722-1868。